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803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張勝美即張聖妹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5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熱城公寓
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