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9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92號原 告 許桂菁 被 告 高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024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