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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64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王獻楠

上訴人即原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自維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9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孫忠楷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641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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