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641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自維
- 訴訟代理人
- 吳信忠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9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孫忠楷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