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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95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張桂美

上訴人
陸佳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宣示判決筆錄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3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953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