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953號
- 上訴人
- 陸佳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宣示判決筆錄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3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