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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23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王獻楠

上訴人即原告
林蔡錦月
送達代收人
王盛鐸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楊豐澄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236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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