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236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林蔡錦月
- 送達代收人
- 王盛鐸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楊豐澄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