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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8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王獻楠

上訴人即原告
何漢桐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7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王天佑、

呂雅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8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