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623號
- 原告
- 陳吳秀芳
- 被告
- 吳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