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5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吳秀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綵翎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6日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52號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79,984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7,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