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554號
- 上訴人
- 許儷齡即許瑛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茂祥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南簡字第55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茂祥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