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國小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 法定代理人
- 蘇世斌
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何陸垣間國
家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南國小字第3號
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何陸垣間國
家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