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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81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王獻楠

上訴人即原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送達代收人
陳力寧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遠東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仲

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

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423,610元(即上訴人主張變更後可得增加之分配額),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6,94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王獻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81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