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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431號

返還寵物狗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田幸艷

上訴人
林玥騏
被上訴人
畢珏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寵物狗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431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寵物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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