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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國小字第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羅郁棣

上訴人
即被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法定代理人
蘇世斌

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何陸垣間國

家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國小字第3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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