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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349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羅郁棣羅郁棣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349號

原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柯奕妘
被告
吳坤忠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349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10月23日下午2 時1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高明英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93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羅郁棣

書記官 吳昕韋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349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電信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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