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407號
- 上訴人
- 崔明新
- 被上訴人
- 項楨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南簡字第1407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