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81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木源
- 送達代收人
- 陳力寧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遠東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仲
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
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423,610元(即上訴人主張變更後可得增加之分配額),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6,94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