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431號
- 上訴人
- 林玥騏
- 被上訴人
- 畢珏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寵物狗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