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76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顏郁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虹慧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6,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南簡字第76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虹慧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6,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