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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39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王鍾湄王鍾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陳翠萱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曜智 住○○市○○區○○○街00號
被告
劉○○ 住○○市○區○○路000號5樓之2
法定代理人
劉○○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39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上午09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參佰柒拾柒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請求機車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977元,該金額業已扣除折舊,即屬有據。

二、原告請求醫療費用4,543元,核與單據相符,當屬有據。

三、原告請求以每日薪資1,366.6元計算,共7日之不能工作損失9,566元,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薪轉帳戶明細、武聖骨外科診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自屬有據。

四、原告請求後續物理治療費用19,200元,已提出診斷證明書、治療計畫書及治療費用收據為證,當屬有據。

五、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6,091元,經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教育程度、經濟能力、社會地位、被告所為侵害行為,及原告所受傷勢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為適當,應予准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黃怡惠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王鍾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398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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