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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670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羅郁棣

上訴人
王雅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松展、康花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院判決上訴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000元(計算式:143,000元+103,000元=246,000元),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是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46,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法 官 羅郁棣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670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