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74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保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永富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因未繳上訴費用,經本院於114 年2 月18日裁定應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1 萬5120元。嗣上訴人於114 年3 月14日具狀減縮上訴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上訴人減縮後為57萬6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