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39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陳翠萱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 訴訟代理人
- 陳曜智 住○○市○○區○○○街00號
- 被告
- 劉○○ 住○○市○區○○路000號5樓之2
- 法定代理人
- 劉○○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39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上午09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參佰柒拾柒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請求機車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977元,該金額業已扣除折舊,即屬有據。
二、原告請求醫療費用4,543元,核與單據相符,當屬有據。
三、原告請求以每日薪資1,366.6元計算,共7日之不能工作損失9,566元,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薪轉帳戶明細、武聖骨外科診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自屬有據。
四、原告請求後續物理治療費用19,200元,已提出診斷證明書、治療計畫書及治療費用收據為證,當屬有據。
五、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6,091元,經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教育程度、經濟能力、社會地位、被告所為侵害行為,及原告所受傷勢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為適當,應予准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