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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74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陳世旻

上訴人
即原告
許保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永富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因未繳上訴費用,經本院於114 年2 月18日裁定應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1 萬5120元。嗣上訴人於114 年3 月14日具狀減縮上訴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上訴人減縮後為57萬6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742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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