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683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黃正忠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兆豐產物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之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