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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68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王獻楠

上訴人即被告
黃正忠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兆豐產物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之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683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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