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5號
- 原告
- 黃聖安
- 訴訟代理人
- 楊丕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世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6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4年度南救字第1號受理中,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