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四九四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四九四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雖具狀請求,以原告係屬地下錢莊,藉訴訟為手段,挾持人質為最終目的,恐出庭身心受威脅、恐嚇為由,請求與原告分別傳訊,然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以於言詞辯論期日,經兩造當事人到庭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當事人並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與法律上之陳述,及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提出攻擊防禦方法,殊無就兩造當事人分為通知到庭之理,其請求核與當事人進行主義相違背,況原告已否認上情,被告亦未能舉證證明其有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