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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四九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四九四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雖具狀請求,以原告係屬地下錢莊,藉訴訟為手段,挾持人質為最終目的,恐出庭身心受威脅、恐嚇為由,請求與原告分別傳訊,然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以於言詞辯論期日,經兩造當事人到庭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當事人並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與法律上之陳述,及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提出攻擊防禦方法,殊無就兩造當事人分為通知到庭之理,其請求核與當事人進行主義相違背,況原告已否認上情,被告亦未能舉證證明其有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四九四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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