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六八二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六八二號
- 原告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義雄
- 訴訟代理人
- 曾震銘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六八二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
三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簡易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捌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