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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六八二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臻嫻林臻嫻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六八二號

原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曾震銘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六八二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

三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簡易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捌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林臻嫻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林臻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六八二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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