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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七六九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七六九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建助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七六九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