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144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1441號
- 原告
- 鐵金鋼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金珠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
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但未於起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未表明其所請求被告返還之吸塵器模具四
組(含抽模二組、切模一組、沖孔一組)之價值,使本院無法核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