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44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林富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小字第44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丁○○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4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三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林富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448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