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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鄭彩鳳鄭彩鳳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即林誠
訴訟代理人
范愛華
訴訟代理人
王聖宜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二十七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叁仟柒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鄭彩鳳

  書記官 凌昇裕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法 官 鄭彩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3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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