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成金即林誠
- 訴訟代理人
- 范愛華
- 訴訟代理人
- 王聖宜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二十七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叁仟柒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