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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補字第27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林彥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小補字第27號

原告
芳林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林彥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補字第27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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