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213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小字第213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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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