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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44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林彥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449號

原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伍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陸佰壹拾元。

2、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林彥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449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