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161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曾俊哲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1611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8 日下午2 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