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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213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小字第21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3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2138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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