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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467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曾鴻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467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467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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