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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26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林彥君林彥君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26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下午2時1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林彥君

  書記官 謝安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法 官 林彥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261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