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3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36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