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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53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532號

上訴人即被告
乙○○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4日 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甲○○間

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人上訴部分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萬玖仟捌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 惠 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532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