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53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532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乙○○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4日 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甲○○間
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人上訴部分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萬玖仟捌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