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67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高明發夏金郎楊清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678號

上訴人
王淑華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鄭世賢律師
上訴人
陳志豪
即被告
羅弘斌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盧奇南律師
上訴人
李雨蓁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陳守文律師
上訴人
吳佩芝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吳宜財律師
上訴人
廖藝惠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邱群傑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卓敏律師
上訴人
李珊瑜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奚淑芳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曉薇律師
上訴人
陳賢明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盧奇南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有關被告「李雨臻」之姓名,均更正為「李雨蓁」。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或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有關被告「李雨蓁」之姓名,部分誤載為「李雨臻」,均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蔡蘭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678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