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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5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陳珍如張瑛宗翁金緞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556號

上訴人
即受刑人
范鴻洋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3 月6 日判決(101 年度上易字第556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339 條、第341 條之詐欺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4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上訴人即受刑人范鴻洋因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6 日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556 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㈡上訴人范鴻洋雖於102 年7 月31日提出「抗告狀」,對本院上開判決所定其應執行之刑表示不服,惟本院102 年3 月6日101 年度上易字第556 號刑事判決,係以判決定上訴人范鴻洋應執行之刑,並無其他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是上訴人范鴻洋提出「抗告狀」之意,應係對上開判決不服而提出「上訴」之意,此由其於102 年8 月14日再具狀說明其上開「抗告」是針對本院「102 年3 月6 日101 年度上易字第566 號判決」而提出,即可知悉。故其所稱之「抗告」,應係「上訴」之意。

㈢惟上訴人范鴻洋於本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566 號刑事案件所犯係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4 款之規定,經本院於102 年3 月6 日判決即告確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是上訴人范鴻洋對不得上訴之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翁金緞

書記官 歐貞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56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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