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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交上訴字第50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董武全林英志孫玉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上訴字第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梁志明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3 月1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2 年度交上訴字第5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關於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部分)。

理由

查「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之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致人受傷」罪,係「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玆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王薇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交上訴字第50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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