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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9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陳珍如張瑛宗翁金緞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1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韓嘉驊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826號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5921、5922、5923、5924、5925、5926、5762、5763、6082、763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 條、第361 條、第362 條、第367 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稱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之指摘而言,如僅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或採證違法、判決不公等,均非具體理由;至於上訴理由是否具體,屬第二審法院審查之範圍,上訴書狀已記載理由,並有具體之敘述時,其上訴既屬合法,第二審法院固應就其理由之是否可取,為實體之審理及判斷;如認其上訴書狀雖記載理由,但並未具體敘述時,則無須再命補正,可逕認其上訴不合法,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88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韓嘉驊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3年2月20日提起上訴,其敘述上訴理由略以:被告也算是被害者,也因這件事情,所有帳戶遭凍結,導致所有的政府補助都無法提領,小孩的生活也無法正常,被告是一個無底薪的房仲業,被告知道不該將存摺交給別人,但真的是不得已,被告也沒有拿到任何金錢,請再從輕量刑,給被告一次機會云云。

三、惟查:本案原審判決量刑,係審酌被告韓嘉驊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房仲業,家中尚有女兒及母親之生活狀況,被告韓嘉驊將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供不法之徒詐欺他人財物,幫助詐欺者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且使警察機關追查真正幕後詐欺正犯憑添困擾,造成社會及金融秩序紊亂,使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分別損失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金額,被告韓嘉驊犯後坦承犯行,惟尚未與被害人和解及賠償被害人之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經核原審法院就被告韓嘉驊部分之判決,其已詳述其所憑證據、認定理由及量刑依據,故自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可言。被告韓嘉驊上訴理由僅就原判決已詳予論斷說明之量刑部分,泛稱:被告沒有拿到任何金錢,也算是被害者,因本案被告所有帳戶遭凍結,致所有政府補助都無法提領云云,而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不當。其上訴顯係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採證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事項,究竟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

四、綜上所述,被告韓嘉驊前揭上訴理由,均非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之具體事由,要難謂其上訴書狀已經敘述具體理由,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被告韓嘉驊上訴不符合法定上訴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被告韓嘉驊之上訴。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翁金緞

書記官 歐貞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96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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