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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交上訴字第251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沈揚仁蔡憲德林欣玲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上訴字第251號

                 104年度交上易字第1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瑞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4 年度交上訴字第251 號、104 年度交上易字第19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瑞平所犯酒醉駕車、過失傷害、恐嚇部分均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法條所明定。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瑞平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7 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全部聲明上訴。關於其被訴所犯酒醉駕車、過失傷害、恐嚇犯行部分,本院依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暨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刑法第305 條規定分別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所列第1 款之罪。依前揭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對之一併提起上訴,此部分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林欣玲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交上訴字第251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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