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80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804號
- 上訴人
- 沈偉芳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3 月20日判決(105 年度上易字第804 號),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第384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沈偉芳本件所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2 款規定,係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茲被告經本院判決後,仍就該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自屬不應准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