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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2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黃國永陳學德蔡川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72號

                   105年度聲字第427 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福麟
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律師(法律扶助)

      李國禎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福麟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五年六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犯公共危險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嫌刑法第174 條第1 項、第4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 年1 月30日執行羈押,嗣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裁定自105 年4 月3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本院斟酌被告涉犯刑法第173 條第3 項、第1 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第174 條第4 項、第1 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住宅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民國105 年6 月30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

三、被告及辯護人雖主張:被告於本案遭羈押期間已久,且經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院)鑑定被告目前並無急性脫癮及急性精神症狀問題,爰請求准許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惟查:被告因上開犯行,經本院審理終結後,業於105 年6 月15日判決被告有罪,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顯見被告觸犯公共危險罪嫌確實重大;另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成大醫院補充鑑定結果,認目前並無急性脫癮及急性精神症狀問題,雖有成大醫院105 年4 月21日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79 頁),然本案係因被告難以戒除毒癮,於施用毒品後產生幻聽妄想等精神症狀,遂接連犯下前開放火犯行,被告目前係因遭法院羈押,得與毒品隔絕,方無急性脫癮及急性精神症狀問題,然參照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科紀錄,倘予以具保停止羈押,被告甚有可能難敵毒品誘惑,導致出現幻聽妄想症狀,而再次從事放火犯行,因此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規定必予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因此被告及辯護人此部分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蔡川富

書記官 蘇玟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2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