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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48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黃建榮施介元蔡憲德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4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鍾南宇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7 月3 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認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款、第384 條前段定有明文。上訴人即被告鍾南宇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最重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經本院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就此部分提起上訴,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爰裁定駁回。

二、至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則依法送上訴,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蔡憲德

書記官 歐貞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481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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