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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535號

遺棄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黃裕堯侯廷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535號

上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魯玉茲
選任辯護人
陳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遺棄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 年3 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認有新的法律爭點,仍有再行辯論資以釐清,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陳顯榮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侯廷昌

                   書記官 蘭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535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遺棄致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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